26
2022-08
华安经济开发区“飞地引凤”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华安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以高端人才和科技创新引领华安经济开发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进一步提升开发区人才集聚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华安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我县“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全方位
华安县“聚才北溪·汇智华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全面落实漳州市“万才聚漳”行动计划,现结合华安实际,决定实施“聚才北溪·汇智华安”人才工程,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打造更优政策措施,加快人才
14
2022-04
华安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人才强县”战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建设富美新华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华安县委华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华委〔2017〕59号)《中共华安县委办公室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百匠千农”乡村振兴人才发展计划〉的通知》(华委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对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就学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其
12
2022-01
华安县文艺人才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文艺人才发展,繁荣华安文艺创作,根据《中共华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文艺人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委人才〔2019〕6号文)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管理对象根据《华安县文艺人才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将文学、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舞蹈、民间六个门类文艺人才纳入华安县文艺人才发展管理。第二条:申报对象华安县文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18周
华安县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立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4号)、《漳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漳委人才〔2021〕14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委〔2017〕59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县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现有人才政
华安县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根据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2〕49号)、《漳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实施意见(试行)》(漳政民〔2013〕275号)、《关于加强华安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华
华安县专家顾问团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委发〔2017〕14号)和《中共华安县委华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华委〔2017〕59号)文件精神,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柔性汇聚国内外
华安县“百匠千农”乡村振兴人才发展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才引领支撑作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结合华安乡村人才发展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以我县乡村人才引进培育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乡村中青年、乡贤回归和优质人才集聚力度,努力引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
华安县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委〔2017〕59号),进一步做好专业领军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的培养,大力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加强卫生人才专项培育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培育资金是指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委〔2017〕59号)文件第21条“县财政每年安排10
华安县教育人才专项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委〔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发展现状及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专项培育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人才专项培育资金是指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委〔2017〕59号)文件第22条规定“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组织我县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