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切实做好人才的住房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平和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含柔性引进),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在平和县城无房产,且近三年内在平和县城无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对象未享受过本地及漳州市其他购房补助、安家补助或其他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
(二)人员类别
第一层面:
1.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含柔性引进)的国家级人才或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或其他同等层次的国家级人才;
2.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含柔性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百人计划”人选,“闽江学者”,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省部级表彰的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他获省部级表彰的各类人才等;
3.到平和县创业并获得省级台湾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的对象,或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并获得省级台湾专业人才引进聘用支持的对象。
4.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后被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或引进前已得到市级以上认定、表彰的优秀医疗教育人才;
5.我县县城区域企事业单位引进,且入职前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层面:
6.公开考录到我县县城区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985”“211”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或当年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
7.考录或引进到我县县城区域企事业单位工作,所学专业符合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专业要求并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入职前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8.到平和县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
9.其他经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的申报对象。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平和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平和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住条件的申报对象,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后,向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申报;
(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申报对象及主要家庭成员的房产情况;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情况;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对象,将材料提交至县委人才办。
(三)复核公示。县委人才办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整理。对通过复核的申请对象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五)签约入住。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申报对象,县委人才办予以发放《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报对象凭《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与县房管局或县委人才办签订居住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管理使用
第八条 平和县人才公寓由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及分配,日常工作事务由县委人才办和县房管局共同负责。
第九条 人才公寓作为公益性周转房,实行限期制分类管理。第一层面申报对象最长可享受五年免租政策,第二层面申报对象最长可享受三年免租政策,享受期限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的次月起算。
第十条 入住首批人才公寓(温馨嘉园二期8号楼)的对象,按照公租房标准定期向平和县房管局缴纳公寓租金。每年3月,入住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发票向县委人才办申领租金补贴,县委人才办予以办理全额报销;入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建或购买的人才公寓的对象,可直接办理入住,无需缴纳租金费用;享受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对象,提供有效租房协议及转账凭证,县委人才办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入住对象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入住对象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入住人才公寓后,所在小区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由入住对象自行承担。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对象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瞒报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入住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入住对象达到相应免租年限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入住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建或购买的人才公寓的对象,应在免租期满后一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并交还公寓钥匙。入住首批人才公寓(温馨嘉园二期8号楼)的对象,可根据下列2种情况享受不同退出时限:1.免租期满未在平和县城购房的对象。可选择期满一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自行租房,也可通过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申请,自费续租原人才公寓,续租租金由房管局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收缴,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免租期内已在平和县城购房的对象。购房行为不影响免租期限,但应及时将个人购房情况上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免租期满后尚无法入住新房的,经本人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申请,可自费续租原人才公寓,续租租金由房管局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收缴,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新房交房后12个月。
第十五条 县委人才办会同县房管局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委人才办将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并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办理人才公寓退出手续:
1.人才已由工作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
2.申报对象调离平和或不在平和县城工作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经资格认定后半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免租期满未办理续租申请或续租期满未搬离的;
6.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8.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
附则
第十六条 若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数超过剩余房源时,县委人才办将根据房源情况、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登记顺序等因素统筹进行安排;在同等条件下第一层面和续聘续签的人才优先安排住房。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且已申请入住公租房的,可申报并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缴纳的公租房租金进行实报实销,免租期限按照对应层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对象调离工作单位或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办报备,县委人才办将从入住对象调离或辞职当月起,暂停发放人才公寓补贴并收回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时,在保证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同时,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放宽入住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12月发布的《平和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相关条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