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紧缺急需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平和县就业,为全力打造“生态、活力、闲适”新平和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
2019年后到平和县企事业单位就业(不含委培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以下对象:
⑴原“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或当年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⑵所学专业符合我市当年度发布的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专业要求并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其他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入职前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2.补贴标准:
⑴原“985”“211”工程高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或当年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学士毕业生4万元。
⑵其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博士毕业生5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学士毕业生2万元。
⑶取得正高级职称人员5万元(年龄6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人员3万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职称人员2万元(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以上对象补贴资金共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发放1次。
二、申领时间和申请材料
1.申领时间: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或12月向平和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平和县紧缺急需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4)申请对象工资表及社保缴交证明。
三、拨付程序
1.平和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并进行申报资格初审;
2.平和县委人才办复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对象;
4.平和县委人才办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四、其他
1.申请人应确保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资金补贴,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2.申请人在约定期内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就业补贴随聘用(劳动)合同的解除而中止。
3.医疗系统申报对象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培训期不计入补贴认定时间。补贴认定时间以其在平和县实际工作时间为准,每满一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
4.就业补贴要严格按照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已享受《平和县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相关补贴的对象按原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该就业补贴。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平和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