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漳委发〔2017〕14号)和《“柚都英才”聚集计划》(平委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引进非本县教育主管部门管辖的名师、名校长或全日制毕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教育人才。年龄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第一类、第二类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二、引进原则
引进教育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三、引进方式
引进教育人才既可采取调入或专项招聘方式,也可采取合同招聘等方式。
四、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国家级教学名师、名校(园)长;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教育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第二类: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育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名校(园)长、省级教学名师。
第三类: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今后若有变化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教育专业全日制毕业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137所,今后若有变化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教育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第四类:设区市研究型名师、教学名师、名校(园)长; 福建师范大学等省级一流大学建设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符合我县急需紧缺学科的“双一流”建设高校(137所,今后若有变化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满足职位条件非教育专业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和教育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五、相关待遇
1.采取调入或专项招聘引进的教育人才,最低服务年限5年,经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单位事业编制,凭人社部门的聘用核准花名册享受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2.采取合同招聘引进的教育人才实行聘任制,引进人员纳入我县教育系统人事编制,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工资待遇经双方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原则上不低于被引进前所在学校(单位)的工资水平。
3.通过公开考录或引进到我县公立学校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教育人才,根据《平和县高素质教育人才引进支持办法》(平委人才〔2018〕4号)文件规定,可给予2万至30万安家补助。安家补助资金分5年逐年递增发放,发放比例按第一年10%、第二年15%、第三年20%、第四年25%、第五年30%执行,年度补贴资金根据服务周期采取一次性集中发放。
4.通过公开考录或引进到我县公立学校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的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教育人才,除享受事业单位同级别工资、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第一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80万元(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连续五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 5000元。
第二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60万元(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连续五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 4000元。
第三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40万元(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连续五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
第四类人才: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于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连续五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 2000元。
如未满服务年限及合同期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并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5.引进教育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我县就业的,可按照“对口对应”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引进教育人才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需要在我县公办学校入学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引进管理
每年根据平和县紧缺急需教育专业人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专项引进相应学段学科的教育人才,不下达指标任务,旨在示范引领。经确定为引进的教育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任教岗位、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合同招聘引进的教育人才合同期满,经成效评估,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聘。
七、引进程序
1.报名登记。有意向的教育人才须准确填写提交《平和县专项引进教育人才报名登记表》。
2.考核审定。由县教育局负责对报名登记人选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复核,复核时相关人员需提供对应条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体检、政审等,经县引进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引进教育人才人选。
3.公示聘用。考核审定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咨询和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八、经费来源
引进人员的工资参照现有教师队伍工资渠道进行列支,其余奖励及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纳入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我县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