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12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2〕49号)、《漳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者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漳政民〔2018〕119号)、《中共平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柚都英才”聚集计划>的通知》(平委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激励办法。
一、目标任务
围绕新时期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各项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我县常住人员和在职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吸引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我县工作,在全县营造关心重视社会工作、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生态·活力·闲适”新平和提供有力的社会工作人才支撑。
二、激励措施
本县居民或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内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社会工作人才,可申请持证社工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奖励标准
1.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2.获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
3.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9000元奖励。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和新入选国家级、省级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激励办法按《“柚都英才”聚集计划》(平委发〔2018〕3号)文件执行。
(二)优先选拔录用
1.乡镇(场、区)、县直单位聘用编外工作人员或村(居、社区)确定后备力量人选时,对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涉及社会工作的相关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对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经费保障
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奖励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申请材料和程序
(一)持证社工奖励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本县户籍(或在我县常住)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在平和县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单位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平和县持证社工奖励申请表》;
5.申请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持证社工奖励申领程序
1.个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通过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初审不通过的,县民政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4.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5.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县民政局将相关奖励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说明事项
1.申请人不得利用同一级别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向相关部门重复申请同类证书奖励。
2.申请人应在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不予受理。
3.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持证社工奖励金的,除追回已领取款项,不得再次申领证书奖励,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均需所在单位盖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紧扣时间节点,周密策划,鼓励和动员干部职工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我县持证社工的人数和比例。
(二)加大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关心支持、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提高开展社会服务、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做好群众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四)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中共平和县委组织部
平和县财政局
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和县民政局
2020年9月29日